虎丘打击侵权盗版,激励网文创作,业界建议——实现惩罚性赔偿社会效益更大化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侵权盗版不仅严重阻碍了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影响到文化事业的长远建设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对侵权盗版组织和个人开展强有力的、全面的打击,更好地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白庚胜提交“关于激励原创、繁荣网络文学,打击盗版”的提案,受到了业界广泛关注。
如今,我国网络文学产业发展迅猛,已成为国内更大的IP改编源头,并同美国好莱坞、日本动漫、韩国电视剧一起被誉为“世界四大文化现象”。然而,伴随传播渠道的多元延伸,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为也随之变得更为隐蔽和多样,不仅损害了原创作者和平台的利益,也给监管和执法带来挑战。正因如此,内容产业有关建立完善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以期对侵权盗版起到更大的惩罚震慑作用,推动构建内容产业清朗环境。
呼吁加大保护
白庚胜曾分管中国作家协会维权部门,该部门为作家提供维权服务。因此,他长期关注网络文学行业的著作权保护情况,在提交上述提案前,进行了大量调研。
“与已经在正版化道路上取得很大进展的网络视频、音乐等产业相比,网络文学的侵权盗版问题还有待破解。”他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调研显示,网络文学盗版内容仍存在于搜索引擎、浏览器入口、应用市场、社交媒体上,2020年,盗版阅读网站和移动端的访问量持续走高,仅去年上半年,盗版阅读APP的访问量就增长20%,而很多权利人的维权效果并不理想。
多家正版网络文学平台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同样的感触。阅文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著作权侵权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总量中占比较大,这是因为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而侵权赔偿数额低导致侵权行为多发。在掌阅科技法务经理张成看来,现行著作权法的赔偿机制主要是填平原则,而现在的很多著作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且损失难以计算,若仍依照填平原则很难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陆超审理过多起典型著作权侵权案例,他对此表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更高只有50万元,著作权法此前也没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因此,包括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纠纷在内的著作权案件的判赔额相对于专利和商标侵权案件而言总体偏低。”
建立规则体系
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判赔额度低等,这些因素导致著作权人的大量维权投入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因此业界关于建立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这一局面在2020年迎来转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不仅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由5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还继商标法和专利法之后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3月3日,更高人民法院发布《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包括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在侵权责任承担立法方面一步到位,与其他知识产权部门法齐头并进,这让陆超相信立法上的飞跃会让著作权保护提升到更高层位和水平,也会让法官放开手脚,在司法实践中用准确、适当的赔偿额数字来体现我国著作权保护应有的水准。“值得关注度的是,《解释》的制定统一了知识产权各个部门法之间的惩罚性赔偿标准,解决了包括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侵权判赔额低的难题,将大幅度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打击遏制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他表示。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认同这一观点,并表示,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但由于不同法律在相关概念的表述和构成要件的列举上存在一些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审判中难以统一审判标准。《解释》等相关规定的制定,统一了不同法律之间的差异和争议,不仅为司法裁判提供稳定的指导标准,更能增强侵权盗版损害赔偿的惩罚力度,对侵权盗版行为产生更大的威慑作用,有效护航网络文学等内容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推动有效落地
修改著作权法,制定《解释》等,让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有了法律保障,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该制度,成为业界普遍关心的话题。
对此,白庚胜建议,要尽快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使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此外,由于网络文学侵权案件数量大,涉及金额高,建议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专门的网络文学法庭,培养专门的法官来处理网络文学侵权盗版问题。
《解释》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明确和类型化,是惩罚性赔偿落实的步。在熊琦看来,对于著作权案件,特别是网络著作权案件来说,法院应该根据著作权侵权的特点和特殊性,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解释》:首先,在法律适用中,要注意贯彻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精神。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之一,是解决实践中的重复侵权、恶意侵权问题,通过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来威慑侵权行为。其次,在法律解释中,要注意规范和总结惩罚性赔偿相关构成要件的类型和标准,通过一些指导性案例来进一步落实惩罚性赔偿的相关细节,同时避免惩罚性规则滥用问题。
陆超则认为,首先,解放思想,法官应将原先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以填平式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的判赔理念,转变为严重侵权案件以惩罚性赔偿为主、加大法定赔偿额为辅的判赔理念。其次,鼓励法官在该领域进行积极探索,形成有益于权利保护的裁判规则,比如在惩罚性赔偿中衡量情节严重的标准及具体情形方面,除《解释》已经列明的具体情形,还应在司法实践中研究和认定属于其他情节严重这一兜底条款中的具体情形,加强前瞻性和预判性,对于确实符合情节严重但未列明的具体情形勇于作出认定。再次,应当灵活运用其他诉讼法制度及相应司法实践经验,比如举证妨碍制度、精细化审判规则等,利用这些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创造条件,以推动这一制度有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