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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欠债不还想并注销公司?如何维权!

2020-07-28

 

江阴某电子公司欠昆山某化学科技公司92万元货款迟迟不予支付,无奈昆山化学科技公司委托本所殷忠刚、夏白云律师代理此案,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江阴公司却悄悄地注销了该公司,后法院只能以被告诉讼主体不存在为由驳回了我方的起诉。

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公司不存在了,难道就可以欠债不还了吗?下一步该如何进行呢?且看两位律师如何成功维权~

调查取证、寻找突破口

随后,我们到江阴工商管理局、税务局调阅了江阴公司注销的所有资料,发现该公司清算组并未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昆山公司,只是在一家不知名的报纸上进行了简单的公告。向工商管理局提供的清算报告显未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公司清算时剩余净资产为0元.

显然,清算组成员没有尽到自到职责,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提交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导致我方委托人权益受损。

重新确立诉讼思路

根据前面的调查结论,我们重新确立了本案的诉讼思路,从原先的买卖合同纠纷转变为侵权纠纷,新的诉讼策略确定后,我们立即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三名清算组成员赔偿我方货款损失9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为确保案件将来的判决能顺利实现,我方一并提起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被告抗辩理由

庭审中三被告抗辩其已履行了公告登报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清算组对涉案债权的处理不存在过错,且公司清算时已无资产可分配,清算组成员并非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两公司尚有其它经济纠葛,应该与本案货款相抵充。

我方反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5、186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显然上述法律规定的是"双通知"义务,既要书面通知,也要登报通知,但清算组成员并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存在过错。

二、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得清偿,本案中在明知既有债务未结清的情况下,清算组成员提供虚假清算报告,草率注销公司,我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公司与我方另有其它经济纠葛,我方认为其真实性尚不确定,即使存在其它经济纠葛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清算组成员也不是适格的主张主体,应由江阴原公司的股东主张。

法院判决

经过二次激烈的庭审,法院最终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陈某、高某、周某作为江阴公司清算组成员,未恪尽职守,履行审慎义务,按照法定程序通知昆山公司申报债权,仅以江阴公司单方自认的债务抵销结论为根据,清算期间怠于履行通知昆山公司申报债权的义务,造成昆山公司的损失,应由陈某、高某、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应付货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本院对于昆山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三被告主张的有关款项可以用于抵销,在昆山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应另寻合法途径解决,本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结果

该案判决后,对方并未上诉,并全额支付了昆山公司103万元判决款(包括货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

律师提示

清算义务不被重视,导致很多人以为可以通过欺诈注销的方式逃避债务,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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