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太太口服液”商标侵权案,侵权方被判赔偿200万
“太太口服液”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尤其是它的“每天一个新太太”、“十足女人味,太太口服液”、“做女人真好”等广告语在当时俘获了不少女性的芳心,从而作为中国90年代兴起的保健品市场里的传奇品牌之一,支撑起一个企业帝国的创业神话。
“太太口服液”是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太太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8日正式投放市场的健字号产品,“太太”商标最早是1994年8月4日在30类非医用营养液上申请注册的,2002年被认定为广东省商标,2005年被认定为商标。近期一例关于“太太口服液”商标侵权案件尘埃落定,侵权方最终被判赔偿200万。
基本案情
“太太口服液”认为太太牌“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将对方告上法院并索赔,案件经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太太牌“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终审被判侵权,赔偿原告方200万元。
原告诉称:
原告健康元公司和原告太太药业共同诉称,两原告共同享有第3520962号“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下称“诉争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非医用营养液在内的商品,经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太太口服液”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开古公司未经允许,私自将该商标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两款保健品商品上,并误导性宣传使社会公众和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开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辩称:
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享有第8144227号“太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茶叶代用品。被告使用的是此商标,且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合规合法。原告的产品为太太口服液,为非医用营养液,被告产品为茶及茶叶代用品,两者之间不是相同的产品也不是类似产品,不构成侵权。另称被告及关联企业在原告之前使用太太商标,己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有自己的消费群体,不会与原告的品牌发生混淆。因而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审理查明:
裁判结果:
争议焦点:原告被告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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